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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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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品市场一样,一个完整的金融市场需要有一些必备的市场要素。金融市场由以下三个主要构成要素。
(一)市场参与者
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居民。其中,金融机构的作用较为特殊。首先,它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渠道。其次,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充当资金的供给者、需求者和中间人等多重角色,它既发行、创造金融工具,也在市场上购买各类金融工具;既是金融市场的中介人,也是金融市场的投资者、货币政策的传递者和承受者。最后,金融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具有支配性的作用。
个人居民是金融市场上主要的资金供给者。个人居民为了预防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或出于节俭等目的,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储蓄。不少个人居民动用储蓄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等资本市场工具,投资于保险市场或参与黄金市场交易,组合其金融资产,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匹配。个人居民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供求均衡的重要力量。
(二)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载体。金融工具最初被称为信用工具,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并据以进行货币资金交易的合法凭证。金融工具是法律契约,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金融工具一般具有广泛的社会可接受性,随时可以流通转让。不同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特点,能分别满足资金供需双方在数量、期限和条件等方面的不同需要,在不同的市场上为不同交易者服务。
(三)金融交易的组织方式
金融交易的组织方式是指组织金融工具交易时采用的方式。受市场本身的发育程度,交易技术的发达程度以及交易双方的交易意愿影响,金融交易主要有以下组织方式:
(1)场内交易方式,指有固定场所、有制度、集中进行交易的方式,如交易所交易方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迄今为止,国务院批准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交易所有八家,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上海黄金交易所。
(2)场外交易方式,是相对于交易所交易而言的,指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各金融机构柜台上买卖双方进行面议的、分散交易的方式,如柜台交易方式。传统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在物理概念上的区分为: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厅内进行的;场外市场,又被称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是分散在各个证券商柜台的市场,无集中交易场所和统一的交易制度。我国典型的场外交易市场有银行间债券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债券柜台交易市场等。
(3)电信网络交易方式,指没有固定场所,交易双方也不直接接触,主要借助电子通信或互联网络技术手段来完成交易的方式。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及交易技术和交易组织形式的演进,越来越多的证券交易不在有形的场内市场进行,而是通过经纪人或交易商的电传、电报、电话、网络等洽谈成交。
目前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之间的截然划分已经不复存在,出现了多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很多传统意义上的场外市场由于报价商和电子撮合系统的出现而具有了集中交易特征,证券交易所市场也开始逐步推出兼容场外交易的交易组织形式,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如今,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概念逐步演变为风险分层管理的概念,即不同层次市场按照上市品种的风险大小,通过对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结算制度、证券产品设计以及投资者约束条件等做出差异化安排,实现了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风险纵向分层。
(以上内容转载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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