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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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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契约型基金不得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但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误解,突破或变相突破私募基金“少数人”限制,向不特定多数人宣传、募集资金。更有甚者,有的管理人以高利回报作为诱惑,以“私募基金”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
合伙企业E,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收取加盟费(300万)的模式设立“加盟网点”——成立合伙企业F并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代销E的私募基金。E与合伙企业G共同发起设立私募基金,E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G为有限合伙人,双方约定有限合伙人G的责任为“协助E进行基金募集,包括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组织潜在的基金投资人,推荐资金的募集渠道,协助进行基金路演宣传,策划和组织有关新闻发布会等”。E在多方“合伙伙伴”共同推介下,E管理基金的投资人数量众多,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受害投资者众多、财产损失大。同时,为规避私募基金投资人数上限,对于出资入伙的投资人,E未将其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予以工商变更登记,也未在基金业协会对基金进行备案。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摸清情况。投资者在投资前通过各种手段对募集资金基金进行调查了解,可以仔细审视基金宣传推介的渠道、语言和行为方式,查看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等情况。还可以多方了解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等。
二是要警惕高收益“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不可能存在无风险的高收益。同时,要综合宏观经济环境,对投资收益理性预期。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无风险年化收益,完全不要相信。
三是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重大风险,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反映。
(以上内容转载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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