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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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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宽募资渠道,方便投资者,部分私募机构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合作进行代销私募基金。而个别不法份子,利用投资者对银行、保险机构的信任,或复制保险营销、传销等手段,以欺骗手段向非合格投资者兜售私募基金。
H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4年底,H公司设立了h基金,并请保险公司销售团队进行代销。保险销售团队主要针对购买了保险理财产品的客户,向其宣传推介h基金,宣称是保险公司为回馈老客户特别推出的正规产品,年化收益率达到9%,并有正规银行托管。部分投资者相信了上述宣传,于是签订了基金合同,约定投资金额5万至150万不等,投资期限为1年;2017年,部分投资者发现基金到期无法兑付,且H公司已经人去楼空。随后,监管部门核查,发现H公司仅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了h基金1只产品,投资者数量为3名,认缴金额1亿元,实缴金额0元。该基金实际于2014年底至2016年底共发行4期,涉及投资者700多人,其中大部分投资者的投资金额都不超过100万元,托管银行信息也不属实。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C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设立了期限为45天、90天、180天、1年至10年,年化收益率为12%~17%,投资起点为2万元的“资金托管”产品。因实际控制人具有保险从业经历,便将保险的营销手法复制到产品推广上:由营销人员打着私募基金产品的幌子向不特定对象推荐“资金托管”产品,通过举办大型的“理财讲座”或者客户拉客户等方式,吸引客户到公司经营场地填写《投资申请书》,公司向客户出具《合同确认函》,欺骗大量投资人,其中以中老年女性居多。C公司以《合同确认函》的方式确认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且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收益等行为明显不符合私募基金本质,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查处。
I公司2016年3月至4月在基金业协会备案3只私募基金产品,规模1200余万元,涉及投资者5人。此后,再未向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私募产品。然而,I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一直以固定年化收益率8%~14%的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开展宣传。I公司通过推介会、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大肆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股权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公司业务员亦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并与其签订所谓投资合同,吸收存款。公司对业务员予以重奖激励,对吸收资金一定金额以上的,奖励高级轿车。2018年,公安机关对I公司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近5年来,I公司客户实际认购金额数十亿元,其中约六成返还客户本息,剩余资金用于投资、运营、奖励业务员和个人购置房产、车辆等奢侈消费。I公司的日常运营费用、给业务员的返点现金提成均达数亿元,还有大量资金被公司实际控制人用于购买名贵奢侈品、夜总会娱乐等奢侈消费。
宣传不是过,但公开宣传则是错。私募基金本姓“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推介、宣传、打广告。然而,不法分子利用私募基金从事非法活动,公开宣传往往是必经之路。否则,就难以短时间内大量吸纳资金,就难以募新还旧维持资金链,就难以诱骗非合格投资者“入局”,……。因此,现实中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比比皆是,拉上“政府平台”“国企背景”“银行保险合作”等大旗的手段层出不穷。监管也发现,非法集资的“伪私募”一般通过大量招聘低学历人员,采取“底薪+提成”的方式激励其兜售所谓的“私募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往往为了高比例提成收入,通过召开宣传推介会、陌生拜访、微信宣传等方式公开宣传产品高息、保本,诱导投资者。
荣誉光环无法变现,不能成为投资的理由,也不能弥补投资损失;企业形象不等于经营能力,外表光鲜亮丽,内部实则千疮百孔。投资时,不能只看宣传效果,也不能盲目轻信所谓的政府背景,更不能直观的通过外在表象判断企业实力。投资者面对强大的宣传攻势,要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记“冲动就是魔鬼”,只要抵住“公开宣传”第一波攻势,非法集资也许便离你很远、很远。
(以上内容转载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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